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二、实施范围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所列的建设项目:
(一)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水利等领域,共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22个大类54个小类行业(附件1)。
(二)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合规园区内,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
合规园区按《<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名录执行,我市涉及的合规园区包括: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昆山综合保税区)、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穿(跨)越或涉及国家级生态红线和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
(四)属于上述实施范围所列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不再另行受理。
三、实施时间
试点时间自2020年6月1日起。
试点方案实施期间,国家如出台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办理程序
(一) 申请
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承诺书》等要件提交至江苏政务服务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及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相关纸质文件报(寄)送至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昆山生态环境局)。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公众参与说明。
申请条件
本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等有关法定规划的要求,项目未穿(跨)越或涉及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3)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年产生危险废物少于100吨;
(5)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不改变所在区域各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等级;
(6)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7)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8)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9)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材料
根据规定,本申请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盖公章);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盖公章);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附件、附图等的环评文件全本);
(4)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附件2,盖公章);
(5)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
申请人须在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昆山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及全国平台(114.251.10.205/#/pub-message)同步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其中江苏政务服务网须上传的必要附件为上述(2)(3)(4)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为公示版),全国平台申请材料须上传的必要附件为(1)(3)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为含附件、附图等的环评文件全本),其余申报内容需符合线上申报网站相关要求。
上述材料的纸质文件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一周内提交至昆山生态环境局存档,作为昆山市环评单位能力评估平台考核项。
(二) 受理
由昆山生态环境局驻行政审批局窗口统一按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受理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项目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报要求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并进行受理公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明确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试点范围的,予以退回。
(三) 审批
审批部门受理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四) 公开
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将已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等内容对外公开(公示网站为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官网http://xzspj.suzhou.gov.cn/),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五、保障措施
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决定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决定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以后在本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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