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 “7•12”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 环评单位违法违规开展评价,限期整改!

 

 

内容摘要

 2.有关建设情况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完成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完成编制;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9.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9日,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1栋12层,法定代表人刘永祺,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42C93。2016年5月31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3205号,有效期至2020年5月30日,发证机关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等级为甲类级别。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2300吨化工体中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

  10.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5日,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新17号(附49号),法定代表人符萍,注册资本3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9749603G。2017年2月22日换证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APJ-(川)-002,有效期至2020年2月21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质等级为乙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

(三)环境污染情况

 1.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事故发生后2小时,江安县环境保护局以宜宾恒达公司为中心,在厂区上风向布设1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下风向布设2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7月13日,利用便携式GC-MS对可能影响区域的空气进行全扫,全扫样品图谱中未见明显的苯甲酸等特征物质。7月14日起,在下风向增设1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各点位每天等时间间隔采样3次。特征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水环境污染情况

  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宜宾恒达公司雨水井排放口外小水沟处的长江上、下游以及长江江安出境井口断面开展了地表水水质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特征指标PH、化学需氧量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

  3.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

  本次事故未发现特征污染物环境影响情况。

  4.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

  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12名伤员均无因环境污染造成实质性损伤的情况。距离事故中心周边约3km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中,造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影响仍需进一步核查。

  5.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

  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域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确保中长期环境安全。

 (二)间接原因

  1.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1)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项目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止建设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组织建设。

 2.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物料平衡及水平衡数据错误;分析深度不够,未认真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深入评估和工程分析,硫酸回收工艺环境风险分析错误,二氧化硫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识别缺失;引用失效的标准规范。

 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职,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环保部门

  江安县环保局。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后,在未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了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

  原宜宾市环保局。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后,未有效督促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江安县环保局认真核实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对江安县环保局未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和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五)行政处罚建议

  1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生态环境厅责令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宜宾恒达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以及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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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和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国务院安委会下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18〕5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浩水率领工作组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副省长彭宇行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原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于7月13日批准成立了由原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故调查组),省政府办公厅、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原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原省消防总队、宜宾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小组、责任小组、综合小组,邀请省纪委监委、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设计、生产、设备、自控、消防、爆炸、环保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恒达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6日,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东段54号,法定代表人李光辉,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组织机构代码3456903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523345690369B,经营范围为化学原料中间体和化学制品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设备安装,营业期限为2015年6月26日至长期。公司由法人股东上海升华药物科技有限公司占股20%和自然人股东张永兵占股40%、李勇占股30%、陈静霜和李光辉各占股5%构成。公司经理李光辉,主管财务;公司副总经理陈静霜,主管技术和生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张永灿;监事张永兵。公司下设综合办、生产部、财务部、环安部、质管部等职能部门,现有职工98人,其中高中及以上学历16人,初中学历30人。

  公司厂区占地面积约25亩,总建筑面积6339㎡,建有办公楼(办公楼与职工宿舍共用一栋建筑)、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精制车间、储罐区、烘房、分析楼、库房一、库房二、变配电室、制冷机房、门卫室。主要建筑物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位于厂区中部西侧由北向南依次排列,均为地上三层钢结构建筑,建筑面积896.67m2;库房一、库房二位于厂区东侧;精制车间位于三车间东侧;办公楼平行位于一车间北面。

  (二)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事故装置。事故装置为生产咪草烟的丁酰胺脱水装置(企业编号为2R301的3000升搪瓷反应釜),位于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三楼西北角。2R301釜是用于咪草烟合成过程中原料丁酰胺脱水操作的设备,配置有釜顶螺旋板冷凝器、玻璃材质回流分水器以及甲苯冷凝液接受槽(在二车间底楼)。

  事故车间。二车间备案报建拟生产5-硝基间苯二甲酸,实际生产咪草烟和1,2,3-三氮唑。二车间为地上三层钢梁框架结构,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无隔墙,总高13.85m;车间东西为4跨,南北为2跨,共3层。事故发生前,车间二、三层各有9台釜(原设计分别各为6台),按南北分列,北部5台,南部4台;每个釜通过4个支座安置在车间的工字型钢梁上(支座未与钢梁固定),釜体呈贯穿楼板形式悬挂设置,釜体在楼板上下各约1/2。

  事故装置生产工艺。咪草烟合成过程中原料丁酰胺的脱水,采取加入甲苯并升温,利用甲苯和水互不相溶,能与水形成共沸物,共沸物冷凝后在分层器分为两层,实现水与甲苯的分离。具体操作为向脱水釜中加入甲苯和丁酰胺,边搅拌边向夹套通入蒸汽加热升温,共沸脱水(108℃左右);待分水器内无水脱出后,蒸出甲苯。甲苯回流到釜中再次与釜内物料中的水形成共沸物,进而将物料丁酰胺带入的水不断蒸出。

  事故装置变更情况。根据原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安装图,二车间共设计有12台釜,现场勘验发现二车间共有18台釜,事故单位擅自增加了釜的数量,且未履行相关设计变更和变更管理手续。

  事故装置自动控制情况。发生事故的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原设计的二车间DCS控制系统、ESD紧急停车系统现场实际未安装,无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消防系统。生产设备、管道工艺参数的观察和控制仅靠现场人工观察压力表、双金属温度计以及人工手动操作,设备的全部工艺参数均未实现远传。

  (三)事故企业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1.有关审批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取得了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川投资备〔51152315101301〕0044号),建设内容为建设2000吨/年5-硝基间苯二甲酸、300吨/年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化工中间体生产线,新建生产厂房、仓库、办公楼等房屋5000平方米及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工程相关配套设施;计划用地25亩;总投资4000万元。2016年4月12日,项目变更备案,取得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川投资备〔51152316041201〕0016号),总投资变更为5000万元。

  2016年3月11日,项目取得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江规地字第511523201620022号)。

  2016年9月14日,项目取得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规建字第511523201630031号)。

  2017年4月26日,项目取得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江公消审字〔2017〕第0006号)。

  2017年5月8日,项目取得《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17〕129号)。

  2017年8月23日,项目取得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1152320170823025)。

  2017年12月12日,项目取得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宜安监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7〕027号);2018年3月15日,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审查未获通过。其间,因该项目存在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3月9日对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江)安监现决〔2017〕危38-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安监罚〔2018〕3-1-1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3月6日向江安县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办书》(宜市安办督〔2018〕第4号),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督促并责令宜宾恒达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有关建设情况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完成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完成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完成编制,同时该单位承担了该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土建施工、给排水、电气及部分低压蒸汽管的工程设计,因宜宾恒达公司未提供工艺包,未进行工艺施工图设计。2016年1月起,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开始陆续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上述图纸;设备设施安装由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消防工程设备安装由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016年2月26日,宜宾恒达公司就该项目与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3月10日,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开始施工作业。

  2016年5月8日,宜宾恒达公司就该项目与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5月10日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实施监理。

  2016年12月31日,因违约纠纷,宜宾恒达公司就该项目与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5月24日,经江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民事调解书》〔2017〕川1523民初541号),裁定四川中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撤出位于江安县阳春工业区的宜宾恒达公司化工中间体项目修建工程所在地工地。

  2017年7月10日,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开始施工作业。

  2017年11月10日,该项目建筑工程部分基本完工,开始设备、管线安装。

  2017年11月22日,宜宾恒达公司与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书。2017年12月2日,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场,先后进行了精制车间、三车间(2018年3月上旬完成)、二车间(2018年6月上旬完成)和一车间设备的安装。至事故发生时,一车间尚在进行设备管道安装。其间,常州市道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道恩公司)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了咪草烟生产工艺说明和工艺流程图,成都化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化润公司)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了1,2,3-三氮唑生产物料在设备中的流向图,宜宾恒达公司根据提供的工艺流程图和流向图,未经正规设计,由公司副总陈静霜手绘设备布置图,施工方依据布置图安装设备,管线走向和工艺配管等凭经验现场决定。

  2017年11月30日,宜宾恒达公司与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至事故发生时,消防水池的管道安装尚未完成,消防水泵房尚未开始施工;一、二、三车间仅进行了排管,二、三车间一层消防栓箱因管道未接通尚无法使用。

  2018年2月下旬,部分设备开始调试和试车。

  2018年3月14日,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结束,监理单位离场。

  2018年6月6日,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织对办公楼、分析楼、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精制车间、库房1、库房2、变配室、烘房、门卫室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

  截止2018年7月12日事故发生时,宜宾恒达公司已安装就位的设备约312台(套),其中压力容器17台(含2R301釜),其它特种设备6台,除一车间1台6300L搪瓷反应釜、三车间2台3000L搪瓷反应釜、制氮机、冷冻机组、提升机、叉车、分析室的液相色谱及气相色谱、生产车间反应釜的连接管线和塑料储罐为新购置外,其余均为购置的二手设备,且无设备台账、原始出厂资料及技术档案。

  3.有关生产情况

  宜宾恒达公司申报备案建设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包括2000吨/年5-硝基间苯二甲酸和300吨/年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BBA)生产线,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和精制车间分别拟用于溶剂回收和废酸处理、5-硝基间苯二甲酸、2-(3-氯磺酰基-4-氯苯甲酰)苯甲酸的生产和产品精制提纯。

  2017年11月21日,宜宾恒达公司与常州道恩公司签订《产品合作协议》,常州道恩公司指派技术人员毛泽洋作为现场生产代表指导宜宾恒达公司合作生产咪草烟及其中间体PDE;2018年3月起,宜宾恒达公司在报建的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尚未全部建设完成和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的情况下,开始从事与备案审批建设项目不相符的非法生产活动,接受常州道恩公司的委托以及提供的工艺包和部分生产原材料,非法在三车间生产咪草烟的中间体PDE,截止事故发生时已生产PDE约80余吨;2018年6月底,开始在二车间试生产咪草烟,尝试打通生产工艺,摸索工艺参数,截止事故发生时,已生产咪草烟10余吨。

  2018年3月中旬起,由宜宾恒达公司法人股东上海升华药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升华公司)提供4-硝基-2-乙基苯胺的技术文献,宜宾恒达公司与其合作,在其精制车间违规开展了该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截止事故发生时,已试产出4-硝基-2-乙基苯胺粗品以及少量精品。

  2018年4月27日,宜宾恒达公司与成都化润公司签订《杂环药物中间体委托生产协议》,由成都化润公司提供工艺路线,并指派技术人员周永恒作为现场生产代表指导宜宾恒达公司合作生产1,2,3-三氮唑。2018年6月底,开始在二车间非法试生产1,2,3-三氮唑(内部代号:TIZL)。截止事故发生时,已生产600余公斤1,2,3-三氮唑精品。

  4.建设项目进入化工园区情况

  江安县工业园区始建于2005年底,位于宜宾、泸州、自贡三市之交濒临长江。园区总体规划面积为20平方公里,包括15平方公里的阳春循环化工区和5平方公里的康家坝绿色食品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目前正在报审过程中。该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为江安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下设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环境保护局”牌子)、监察审计局、财务融资局、综合办公室、企业服务中心、阳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宜宾恒达公司2300吨/年化工中间体项目系2015年江安县人民政府签订入驻江安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占地25亩。

  2018年1月,江安县委办和政府办联合发布了《江安县2018年重点项目目标任务》,要求宜宾恒达公司2300吨/年化工中间体项目在2018年6月竣工。2018年初,江安县人民政府(甲方)与宜宾恒达公司(乙方)签订化工中间体项目投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宜宾恒达公司需确保该项目在2018年5月31日前竣工投产。

  (四)事故企业购买氯酸钠的有关情况

  2018年6月13日,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宜宾恒达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超标,并于6月28日向宜宾恒达公司下达了《江安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江环责限字〔2018〕01号)。为解决环保压力,宜宾恒达公司停止了三车间咪草烟中间体PDE的生产,同时限制了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废水的排放,造成生产现场大量有机废水积存。

  2018年7月8日,宜宾恒达公司副总陈静霜联系江西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汇海公司)求购2吨效果最直接、最好的COD去除剂。

  2018年7月9日,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霄飞与宜宾恒达公司网签了2吨COD去除剂(型号为JX-201,规格为25Kg/袋,80袋)的《水处理药剂销售合同》,当日,许霄飞安排其妻刘美华通知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仓库的管理员唐喜,要求其通过物流将遂宁仓库存放的2吨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作为COD去除剂向宜宾恒达公司发货。唐喜遂将2吨(25公斤/袋,80袋)库房存放的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物流单标注为“原料”)作为COD去除剂通过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发往宜宾恒达公司。

  2018年7月12日,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通过集装箱货车将江西汇海公司销售给宜宾恒达公司的2吨标注为“原料”的COD去除剂运送至宜宾,后由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配送至宜宾恒达公司库房。经查证,江西汇海公司存于其遂宁仓库的2吨无包装标识、物流单标注为“原料”的COD去除剂实为氯酸钠,系通过中间商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购得。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常州市道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9日,位于常州市新北万达广场3-2615室,法定代表人李磊,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96937768T。《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苏D(新)安经字〔2017〕000069,经营方式批发,有效期至2020年7月25日,发证机关为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为委托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咪草烟及其中间体PDE的合作单位。

  2.成都化润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4日,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12栋901、905号,法定代表人TAN PING ZHONG(谈平忠,美籍华人),注册资本57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组织机构代码060081228,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00600812286,工商注册号510109000356591。2018年2月13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川蓉高危化经字〔2018〕032号,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仅限票据交易),有效期至2021年2月12日,发证机关为成都市高新区经济运行和安全生产监管局。该公司为委托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1,2,3-三氮唑的合作单位。

  3.上海升华药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30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2575号,法定代表人邱友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95847696J。该公司系宜宾恒达公司法人股东(占股20%),为与宜宾恒达公司合作开展4-硝基-2-乙基苯胺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的合作单位。

  4.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1日,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吴忠全,注册资本2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07551B。《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251006774,有效期至2020年2月21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设计乙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施工设计单位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单位。

  5.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6日,位于江安县四面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内,法定代表人汪旭,注册资本12006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G2A3117N。2017年8月14日换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05〕002632,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0年8月14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1435866,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1435863,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7日,发证机关为原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资质等级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451435860,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日,发证机关为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资质等级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施工单位。

  6.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7日,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楼,法定代表人李波,注册资本3亿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28634F。2012年8月20日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51000717-8/7,有效期至2022年7月25日,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等级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建筑工程监理单位。

  7.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30日,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五十八村(自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恭丽,注册资本316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84299。2016年11月14日换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04〕000348,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4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1430049,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日,发证机关为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质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编号TS3851A93-2020,有效期至2020年4月15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等级为GB/GC、等级GBI(含PE专项)/GC2压力管道安装。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设备安装单位。

  8.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4日,位于宜宾市南岸叙府路汇景苑2-6-A,法定代表人罗强,注册资本5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46923952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1626340,有效期至2022年3月13日,发证机关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消防工程设备安装单位。

  9.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9日,位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四街199号1栋12层,法定代表人刘永祺,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42C93。2016年5月31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3205号,有效期至2020年5月30日,发证机关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等级为甲类级别。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2300吨化工体中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

  10.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5日,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新17号(附49号),法定代表人符萍,注册资本3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9749603G。2017年2月22日换证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APJ-(川)-002,有效期至2020年2月21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质等级为乙级。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

  11.江西汇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法定代表人许霄飞,注册资本102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071807143F。《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赣九危化经字〔2018〕000386号,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仅限票据交易),许可范围为氢氧化钠、氯酸钠等,有效期至2021年3月11日,发证机关为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购买COD去除剂 的实际供货方。

  2017年3月30日,该公司与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远成西部现代物流园专线5仓库编号为123、124库房用于货物存放。2018年4月11日至7月9日,宜宾恒达公司所购的2吨COD去除剂(实为氯酸钠)存放于该公司租赁库房。

  12.成都雄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雄踞公司),成立于2012年年3月30日,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D246号,法定代表人宋立军,注册资本98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92090694W。《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川蓉锦危化经字〔2017〕00117号,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仅限票据交易) ,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1日,发证机关为成都市锦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为江西汇海公司购买氯酸钠的供货方。

  13.成都欣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欣恒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日,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大件路,法定代表人陈旭,注册资本300万,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327491331A。《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川蓉双危化经字〔2018〕00001号,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仅限票据交易),有效期至2021年1月7日,发证机关为成都市双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为成都雄踞公司购买氯酸钠的供货方,系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14.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4日,位于阿坝州茂县工业经济园区亚坪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力,注册资本4285.714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0674303980W。《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川)XK13-006-00082,有效期至2023年2月7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8月31日换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WH安许证字〔2017〕0061号,许可范围为氯酸钠、氢气生产,有效期至2020年8月30日,发证机关为原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公司为宜宾恒达公司购买氯酸钠的生产企业。

  15.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1日,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永青村移民安置房2号、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谢家刚,注册资本2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FJFTX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3017068号,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发证机关为重庆市永川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该公司为将成都雄踞公司向成都欣恒公司购买的氯酸钠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阿坝茂县)运送到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仓库的运输企业。

  2018年4月11日,该公司挂靠车辆渝D46602牵引车、渝D5653挂车车主陶元友将32吨氯酸钠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运送到江西汇海公司设于遂宁的仓库后,将其中的2.5吨卸下存放于该仓库。

  16.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2日,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62388485R。该公司为出租库房给江西汇海公司存放货物的物权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方。

  17.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2日,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桥社区5组,法定代表人刘显付,注册资本1000万,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52628G。《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2200748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5月7日,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冷藏集装箱),货运代理,货运配装,普通货运,发证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所。该公司为将江西汇海公司销售给宜宾恒达公司的2吨氯酸钠从遂宁运送至宜宾江安的运输企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12日11时13分,宜宾恒达公司副总陈静霜接到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江安县营业部送货员肖雄的电话,告知其有一批货物已送达。

  11时14分,陈静霜电话通知公司生产部部长刘昭华来了一批货,让刘昭华找公司污水处理站杨述原安排两个工人卸货。刘昭华随即给公司库管员宋泽容打电话,宋泽容未接电话。

  11时16分左右,宋泽容刚好到了刘昭华办公室,刘昭华当面告知宋泽容到了一批生产原料丁酰胺,并安排宋泽容到厂门口接车。

  11时30分左右,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吴伟将2吨标注为原料的COD去除剂(实为氯酸钠)送达至宜宾恒达公司仓库。随后,宋泽容请三车间副主任查克飞安排三名工人完成了卸货。入库时,宋泽容未对入库原料进行认真核实,将其作为原料丁酰胺进行了入库处理。

  14时左右,二车间副主任罗吉平开具20袋丁酰胺领料单到库房领取咪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宋泽容签字同意并发给罗吉平33袋“丁酰胺”(实为氯酸钠) ,并要求罗吉平补开13袋丁酰胺领料单。

  14时30分左右,叉车工王泽平把库房发出的33袋“丁酰胺”运至二车间一楼升降机旁。

  15时30分左右,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岗位的当班人员陈代耀(男,二车间副主任)、毛泽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长)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过升降机(物料升降机由车间当班工人自行操作)将生产原料“丁酰胺”提升到二车间三楼,而后用人工液压叉车转运至三楼2R302釜与北侧栏杆之间堆放。

  16时左右,用于丁酰胺脱水的2R301釜完成转料处于空釜状态。

  17时20分前,2R301釜完成投料 。

  17时20分左右,2R301釜夹套开始通蒸汽 进行升温脱水作业。

  18时42分33秒,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二车间三楼2R301釜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2R301釜严重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的着火燃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宾恒达公司员工立即拨打119、120报警。江安县政府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江安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朱莉等县委、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并成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紧急对园区实施了停电、停气,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危险源查找、环境监测、下水道排险和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工作。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共调集消防车45辆、移动水炮10台,洒水车2辆、其它应急工具车共10余辆,出动消防、交巡、治安等警力530余名(其中消防官兵230名),政府及街道和社区干部90余名,未发生其他人员伤亡。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其中重伤1人)。19名死亡人员(其中男性12名,女性7名)中,其中17人为宜宾恒达公司员工,1人为成都化润公司派驻员工,1人为相邻的宜宾万翔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142万元。

  (二)事故破坏情况

  本次事故起始爆炸点为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三楼西北角的3000升搪瓷釜(2R301)。事故造成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西北角三层主体结构基本损毁,并导致二、三车间大面积着火,过火面积1800m2。二车间二层与三层之间的钢结构楼面,西北角损毁最为严重,周边金属变形严重;经现场比对,二车间地面的罐体以及一层与二层之间的釜均在原位置未移动;二层与三层之间西北角搪瓷釜消失不见,北侧由西向东第二个釜掉落至二层结构楼面上,其余釜均在原位置未移动。

  此外,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造成二车间周边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破坏。一车间屋顶南面彩钢板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向北凹陷;三车间屋顶北面彩钢板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向南凹陷;办公楼南侧立面受爆炸冲击波损毁严重,窗户玻璃基本破碎,窗框严重变形,大多向内凹陷或倾倒;库房一和库房二建筑西侧立面钢质墙面受爆炸冲击严重,向东凹陷;制冷机房北侧立面受爆炸冲击波影响,向南凹陷;变配电室东侧立面受爆炸冲击波影响,木质门损毁,部分门框向西凹陷;分析室西侧立面窗户玻璃破碎严重,窗框变形,空调百叶窗受爆炸冲击严重,向东凹陷。经勘验,在事故现场爆炸部位周围发现14块较大的设备残留物,分别为2R301釜的内外夹套、电机、线圈以及搅拌叶片等;在厂区内及厂区西侧的沙石厂发现了多处爆炸抛出的釜碎片,抛出最远的釜顶盖(上封头)碎片净重520Kg,距爆炸中心现场直线距离363m。

  (三)环境污染情况

  1.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事故发生后2小时,江安县环境保护局以宜宾恒达公司为中心,在厂区上风向布设1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下风向布设2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开展无组织废气监测。7月13日,利用便携式GC-MS对可能影响区域的空气进行全扫,全扫样品图谱中未见明显的苯甲酸等特征物质。7月14日起,在下风向增设1个无组织废气监测点。各点位每天等时间间隔采样3次。特征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水环境污染情况

  江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宜宾恒达公司雨水井排放口外小水沟处的长江上、下游以及长江江安出境井口断面开展了地表水水质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特征指标PH、化学需氧量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

  3.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

  本次事故未发现特征污染物环境影响情况。

  4.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

  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12名伤员均无因环境污染造成实质性损伤的情况。距离事故中心周边约3km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中,造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影响仍需进一步核查。

  5.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

  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域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确保中长期环境安全。

  (四)爆炸TNT当量

  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230公斤TNT当量,初始爆炸(第一次爆炸)当量为50公斤TNT。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宜宾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简称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在搅拌状态下,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体系,开启蒸汽加热后,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的BAM 摩擦及撞击感度随着釜内温度升高而升高,在物料之间、物料与釜内附件和内壁相互撞击、摩擦下,引起釜内的丁酰胺-氯酸钠混合物发生化学爆炸,爆炸导致釜体解体;随釜体解体过程冲出的高温甲苯蒸气,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燃烧,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间接原因

  1.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1)未批先建、违法建设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项目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停止建设监管监察指令,违法组织建设。

  (2)非法组织生产。边建设边组织生产,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生产产品,实际生产产品与项目备案和报批内容不符;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经核实工艺安全可靠性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产,违规在生产区域进行4-硝基-2-乙基苯胺等产品的小试、中试试验。咪草烟生产过程中伴有危险化学品甲醇、乙醇产生,在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

  (3)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及化学原料采购、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未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措施缺失,违规在办公楼设置职工倒班宿舍,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4)装置无正规科学设计。该企业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产工艺没有正规技术来源,也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艺计算和施工图设计。

  (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未按规定开展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时间不足,内容缺乏针对性,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操作人员普遍缺乏化工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能严格执行工艺指标,不能有效处置生产异常情况,不能满足化工生产基本需要。

  (6)操作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事故车间绝大部分操作工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国家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强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

  (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不到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要求取得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无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生产设备、管道仅有现场压力表及双金属温度计,工艺控制参数主要依靠人工识别,生产操作仅靠人工操作,生产车间现场操作人员较多且在生产现场交接班,加大了安全风险;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使用登记;环保设施不到位,废水处理装置无法满足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生产过程废水处理实际需求,生产废水严重积存,造成事故隐患;消防设施不到位,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材、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未经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部门检测验收。

  (8)厂房设计与建设违法违规。随意变动总平面布置设计,改变库房使用功能,扩大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化工原料的储存规模;擅自改变设计生产品种、设备布置及数量,调整车间层高,且不履行设计相关变更手续;设备选型和安装、管线走向和工艺配管等全凭企业人员经验决定,在未采取重新校核、变更设计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未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设备、管道安装监理;不具备验收条件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在11幢建筑物耐火等级未达到二级,基本未进行工程防腐的情况下,违规自行组织开展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2.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常州道恩公司。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咪草烟,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咪草烟生产工艺说明和工艺流程图没有对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进行论证和充分说明;生产工艺及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未提供生产工艺自动控制方案;未全面提供相关物料性质及工艺危险性的资料和信息;未提供有效的废水处理方案。

  (2)成都化润公司。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宜宾恒达公司加工生产1,2,3-三氮唑;所提供的工艺包生产工艺及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未提供1,2,3-三氮唑生产工艺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方案,未对重氮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经许可违规向宜宾恒达公司提供危险化学品;未提供有效的废水处理方案。

  (3)上海升华公司。违规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宜宾恒达公司合作开展2-乙基-4硝基苯胺的试验,未对硝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实验方案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直接在无自动控制和工艺联锁的工业装置上进行试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未认真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深入评估和工程分析,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施工图设计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依据不充分,在该项目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况下进行设计,且HAZOP分析审核不严,分析的原因和建议措施不完全匹配;总平面布局不合理,厂区总平面布置未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进行设计,将危险性大的硝化装置二车间布置在一、三车间之间,且未考虑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离措施。分析室与二车间防火间距不足且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设计了玻璃窗户;未进行控制室及冷冻站系统设计;违规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2)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在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3)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筑工程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的行为监督不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签字,在工程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并同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4)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分析深度不够,安全对策措施针对性不强,未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硝化等涉及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5)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物料平衡及水平衡数据错误;分析深度不够,未认真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深入评估和工程分析,硫酸回收工艺环境风险分析错误,二氧化硫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识别缺失;引用失效的标准规范。

  (6)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未申报低压蒸汽管道安装监督检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规安装,且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备。

  (7)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超资质范围开展乙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4.氯酸钠产供销相关单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要求氯酸钠供应商提供无任何标识的产品,并以COD去除剂名义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违法向宜宾恒达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违规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托运时未如实申报货物的名称、性质和运输要求且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普通货物仓库内违规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成都雄踞公司。违规向江西汇海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未对营业执照许可事项进行变更,涉嫌超范围经营。

  (3)成都欣恒公司。违规向成都雄踞公司销售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

  (4)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及厂址且无任何标识的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未按规定向属地公安机关进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备案。

  (5)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道路运输经营。

  (6)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江西汇海公司在其租赁物内违规储存非经营范围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行为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

  (7)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依照规定对运输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的道路运输经营。

  5.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江安县委县政府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不强,没有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没有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现象严重,未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进行审批;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对该公司的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监管人员履职不力的问题失察;未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该公司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2)江安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发展红线意识薄弱,未有效督促工业园区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项目进行依法审批、安全环保监管、执法检查;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以行政行为要求该公司尽快竣工投产见效;督促工业园区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市安办《生产重点工作督办书》(宜市安办督〔2018〕第4号,以下简称《督办书》)要求不到位,对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整改不力,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项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监管和招商引资职能的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职,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环保监管职责,长期未对宜宾恒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向该公司下达的《停止建设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制止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未严格按照《督办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实行每日巡查和“零报告”,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检查发现宜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仅向该公司下达《停止建设处理措施决定书》,未督促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对该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察停工执法指令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未采取强制措施制止;未严格按照《督办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实行每日巡查和“零报告”,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制止不力。

  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力,知晓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并以市安办名义向江安县政府下发《督办书》后,未严格督促江安县政府落实《督办书》要求,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未得到有效制止。

  茂县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委会社会事业管理局。督促物流港园区内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对园区内企业监管不到位,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给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问题失察,致使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流入宜宾恒达公司。

  (2)经信部门

  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对该公司项目备案后实际生产产品与项目备案和报批内容相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江安县经商科技局。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督办书》要求协同相关部门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审核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宜宾恒达公司向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并获批120万元技改资金;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对该公司申请补助项目核查(验收)资金时填报的主要产品系非法生产咪草烟中间体问题失察。

  原宜宾市经信委。未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指导江安县工业园区和县经商科技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不力;依法查处该公司非法生产行为不力,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将不符合申报条件宜宾恒达公司上报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获批120万元技改资金和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

  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该公司审核批准拨付120万元技改资金;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120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致使该公司在非法生产期间获得120万元技改资金。

  (3)住建部门

  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违规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现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下发了《责令停工通知书》,但未采取强制措施制止;未核实该公司对规划核验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派员参与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履行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对该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失察。

  (4)环保部门

  江安县环保局。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后,在未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了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致使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

  原宜宾市环保局。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后,未有效督促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江安县环保局认真核实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对江安县环保局未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和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

  (5)质监部门

  江安县质监局。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宜宾恒达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报备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安装2R301搪瓷反应釜等特种生产设备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2R301搪瓷反应釜等特种设备非法生产咪草烟和1,2,3-三氮唑的问题失察。

  原宜宾市质监局。指导督促江安县质监局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宜宾恒达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报备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安装2R301搪瓷反应釜等特种生产设备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使用2R301搪瓷反应釜等特种设备非法生产咪草烟和1,2,3-三氮唑问题失察。

  茂县质监局。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管不到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6)易制爆危化品监管部门

  江安县公安局。对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认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组织或安排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宜宾恒达公司违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失察。

  茂县公安局。未认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

  (7)消防部门

  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宜宾恒达公司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年产2300吨化工中间体建设项目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的问题失察。

  (8)招商部门

  江安县投资促进局。在招商引入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即后期在江安县注册的宜宾恒达公司)过程中,考察工作流于形式,仅现场查看炬阳化工公司厂区及听取投资人张永灿的介绍,未严格核查该公司化工工艺、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财务状况等企业真实情况,未重视各部门反馈的不同意见,盲目建议引进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陈代耀,男,43岁,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15人)

  1.李光辉,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财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2.张永灿,宜宾恒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3.陈静霜,宜宾恒达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和生产。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4.刘昭华,宜宾恒达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5.罗吉平,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咪草烟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6.宋泽容,宜宾恒达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公司库房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7.毛泽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驻宜宾恒达公司技术人员,负责咪草烟生产的技术指导。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8.许霄飞,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9.郑子钦,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常务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0.林长银,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1.杨明强,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东兴厂厂长,负责东兴厂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2.林在群,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3.宋立军,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4.赵纯根,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5.李 勇,宜宾恒达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9月8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人员(4人)

  1.袁世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负责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2.王晓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股长,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参加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3.曾友洪,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化股日常工作,组织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负责危化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导,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4.王永祥,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危化股副股长,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负责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44人)

  1.万伦,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违规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工业园区安环局、经发局、规建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未跟踪督导落实《督办书》要求,对相关部门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该公司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万伦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宋长彬,中共党员,2017年1月任江安县工业园区工作人员,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违规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公司未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手续情况下未要求停止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宋长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小平,中共党员,2017年1月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园区安环局、园区经发局,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原局长。违规签字或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园区安环局、经发局履行对该公司监管职责,督促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到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小平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4.向朝霞,无党派人士,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有效督促职能股室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职能股室未对宜宾恒达公司项目备案后实际生产产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向朝霞政务撤职处分。

  5.罗朝蓉,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股长(事业编),负责服务企业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公司项目备案后实际生产产品与备案报批内容不相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罗朝蓉政务警告处分。

  6.梁滨,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违规签字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派员参与对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对职能股室及分管副局长未有效督促制止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梁滨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7.冯艳华,无党派人士,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副局长,负责园区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园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违规审核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参加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督促制止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行为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冯艳华政务撤职处分。

  8.郭夷,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股长,负责园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违规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参加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未按照本局下达的《责令停工通知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对该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郭夷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苏刚,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危化股、执法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职责和落实《督办书》要求,未有效指导制止对该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察停工执法指令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对安全监管和非法生产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苏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免去其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职务。

  10.程明权,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事业编),负责危化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分管危化股、执法大队。未依法督促危化股、执法大队履行职责,制止和查处宜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不力,对危化股、执法大队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程明权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王霖,中共党员,江安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环评批复要求,督促县环境监察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力,对未核实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错误决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霖政务记过处分。

  12.郑玉泉,中共党员,江安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分管环境监察大队。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督促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力,在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后未督促县环境监察大队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对该公司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郑玉泉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3.刘文钊,中共党员,2017年11月任江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副主任科员,江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依法查处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文钊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4.叶林,中共党员,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履职和落实《督办书》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和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及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叶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5.龚文虎,中共党员,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负责工业经济及相应的安全工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股。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工业和信息化股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未认真落实《督办书》要求协同相关部门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督促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和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对工业和信息化股未发现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龚文虎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戴锡华,中共党员,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股股长,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时审核中未发现该公司不符合条件,对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中未发现该公司申请补助项目核查(验收)资金时填报的主要产品系非法生产咪草烟中间体,对该公司进行3次检查均未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对该公司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戴锡华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7.张维强,中共党员,江安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及分管副局长对辖区内企业使用特种设备依法监管不力,对宜宾恒达公司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张维强政务记过处分。

  18.杨德波,无党派人士,江安县质监局副局长(事业编),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依法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辖区内企业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查处不力,对宜宾恒达公司未履行报备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安装特种设备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特种设备进行非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杨德波政务记大过处分。

  19.范静龙,中共党员,江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易制爆危化品、剧毒危化品的管理工作,分管治安大队。依法督促治安大队和阳春派出所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监管不力,对治安大队和阳春派出所查处宜宾恒达公司违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范静龙政务记过处分。

  20.荣胜勇,中共党员,江安县公安局阳春派出所所长,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依法监管不到位,对宜宾恒达公司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荣胜勇政务记过处分。

  21.姚云辉,中共党员,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宜宾恒达公司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姚云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王晓,中共党员,2017年9 月任原宜宾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助理工程师,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委员、助理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的主责承办。对宜宾恒达公司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公司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罗强,中共党员,2016年12月任江安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负责工业经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经商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县阳投公司,联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违规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县阳投公司与该公司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督促园区和县经商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对该公司监管职责和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力,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罗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4.曾刚,中共党员,江安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江安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县公安局全面工作,分管江安县质监局。督促治安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依法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违法使用易制爆危化品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督促县质监局对辖区内企业安装、使用特种设备依法监管不到位,以及对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曾刚政务警告处分。

  25.杨桦,中共党员,2016年9月任宜宾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江安县原副县长,负责招商引资,分管县投资促进局。带队考察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即后期在江安县注册的宜宾恒达公司)过程中,未认真核查该公司的真实情况,未重视各部门反馈的不同意见,盲目提出引进建议,对招商部门履职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杨桦进行诫勉谈话。

  26.何元垓,中共党员,江安县委副书记,负责工业经济、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园区和分管的县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宜宾恒达公司依法监管和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到位,对工业园区和县安全监管局、县环保局、县经商科技局的失职行为和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何元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朱莉,中共党员,江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兼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以行政行为要求宜宾恒达公司尽快竣工投产,未有效督促落实《督办书》要求,对江安县政府班子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对该公司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朱莉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江安县县长职务。

  28.张明明,中共党员,原江安县委书记兼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以行政行为要求宜宾恒达公司尽快竣工投产,对江安县委班子成员、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业园区党工委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行政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张明明党内警告处分。

  29.叶光明,中共党员,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安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和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江安县政府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到位,对该公司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叶光明在知晓宜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主动安排部署并要求江安县政府督促宜宾恒达公司停工整改,具有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叶光明进行诫勉谈话。

  30.周永富,中共党员,原宜宾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和江安县环保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环保监管职责不力,对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江安县环保局未认真核实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及江安县环保局作出限制生产错误决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周永富政务警告处分。

  31.陶学周,中共党员,原宜宾市经信委党委书记、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工业园区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江安县工业园区和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宜宾恒达公司技改资金申报及拨付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陶学周政务记过处分。

  32.黄云华,中共党员,原宜宾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和江安县质监局履行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江安县质监局未依法查处辖区内企业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黄云华政务警告处分。

  33.廖文彬,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宜宾市安全监管局。督促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和江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廖文彬在知晓宜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要求原市安全监管局和江安县政府督促该公司整改,具有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廖文彬进行批评教育。

  34.陈扬杰,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工业经济、工业园区工作,分管原宜宾市经信委。督促市原经信委、江安县工业园区及江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安全监管、行政审批、园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陈扬杰进行诫勉谈话。

  35.吴勇,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负责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分管原宜宾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督促原宜宾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及江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等职责不力,对环保执法、特种设备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吴勇进行诫勉谈话。

  36.叶茂,中共党员,茂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茂县安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执法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对依法查处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叶茂政务警告处分。

  37.杨康军,中共党员,茂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执法大队。督促执法大队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和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杨康军政务记过处分。

  38.陈敏,中共党员,茂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督促治安大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不到位和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敏政务记过处分。

  39.陈跃龙,中共党员,茂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稽查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对依法查处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跃龙政务警告处分。

  40.王聪学,中共党员,茂县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稽查大队。督促稽查大队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产品严格实施质量监管不到位和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聪学政务记过处分。

  41.徐毅,中共党员,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负责物流港安全工作,分管社会事业管理局。督促物流港社会事业管理局履行对园区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用给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徐毅政务警告处分。

  42.胥健,中共党员,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委会社会事业管理局局长兼管委会安办主任,负责社会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督促园区内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力,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用给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胥健政务记过处分。

  43.郝功贵,中共党员,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处长,负责技术改造处全面工作。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该公司审核批准拨付120万元技改资金,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120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郝功贵政务警告处分。

  44.郭庆,中共党员,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副处长,负责工业和技改投资。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同意为该公司拨付120万元技改资金,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120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郭庆政务警告处分。

  (五)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规定上限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鉴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且在事故调查中存在故意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并作伪证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53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规定上限(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责成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责成应急厅给予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成茂县人民政府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关闭。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雄踞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4.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欣恒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化润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平忠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壹米滴答•金桥物流遂宁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成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8.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半年,责成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吊销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行政处罚。

  9.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半年并吊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降低其房建监理资质等级。

  11.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应急厅依法对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暂停资质半年,并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生态环境厅责令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宜宾恒达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以及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该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吊销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1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吊销消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行政处罚。

  (六)对省外有关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常州道恩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上海升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江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江西汇海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七)相关党政单位问责建议(2个)

  1.建议责成江安县委县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宜宾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各地区特别是宜宾市委市政府、江安县委县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思想,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各项工作的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落实;要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要认真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6〕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四川境内化工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30号)的部署和要求,严把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安全关、环保关,坚决遏制化工行业各类生产安全和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推进全省化工行业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布局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各地区要结合产业基础、资源配置、安全生产等因素,加强产业引导,严把化工项目准入关,招商引资、引进项目时要首先考虑安全、环保风险,科学论证,慎重选择。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严把产业准入政策关,在相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要依据职责职能依法依规提出或明确安全、环保要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抓紧制定出台绿色化工产业培育方案,加快建立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优化产业布局,整合提升产能,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经济合作部门要加强招商引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提醒,严把招商引资项目源头准入关,对负面清单或禁限控目录内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项目,一律不得签约或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推进全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和完善差别化、分区管控的准入机制,强化约束,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

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专项整治,各地区要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化工企业,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宜宾市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化工行业绿色安全健康发展的部署,按照“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原则,加快完善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在2019年底前,要完成关闭企业的关停工作;在2020年底前,要完成对现有化工企业的整顿和人口密集区化工企业的搬迁工作。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办函〔2015〕119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覆盖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的“一书一签”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生产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建不符、边建设边生产以及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坚持把隐患挺在事故前面,把风险挺在隐患前面,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强化政府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化工企业加快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切实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实施闭环管理。部署开展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专项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关停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建设项目手续不齐全、无自动化控制系统和紧急切断装置、安全管理水平低下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开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经营和运输无任何标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四川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行动,以零担货物运输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运输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设计、安评、环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相关资质管理,建立信用评定和公示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加强风险辨识能力,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五)进一步深化精细化工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地区特别是宜宾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提高精细化工项目准入门槛,把人员素质、安全管理能力、装备水平等作为安全准入的必要条件,对涉及硝化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项目要慎重立项,从严审批。加快推进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自动化改造,新建项目要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保证各项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到位;相关在役装置要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补充和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要继续深化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没有按要求装备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的要一律停产改造;已经完成自动化改造的,必须要确保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把现场操作人员数量减下来,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2019年底前,全省要完成精细化工企业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工作;从2020年开始,凡列入评估范围,但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六)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严格化工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环节,继续加大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和考核力度;全省化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人员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

  (七)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有关部门要全面彻底摸排监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按区域、按行业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分布“一张图一张表”,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全面启动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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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组

 

来源 |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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