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疫苗管理法(草案)》《药品管理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被提请审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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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下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和关于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等。
关于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与会人员认为,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对建筑法、消防法、电子签名法、城乡规划法、车船税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等8部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对标先进水平,回应实践需求,聚焦短板弱项,精简和优化了相关审批事项、审批流程,方便了群众办事,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等信息、知识产权等的保护,有利于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上述草案已比较成熟,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有的与会人员还对上述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来源:西交民巷23号)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
4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受国务院委托作关于《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其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中介绍,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一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同时,草案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
将规制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违法申请或者接受委托申请商标注册一起纳入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商标异议、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
同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商标代理机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注册、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还接受委托行为,以及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草案还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以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
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处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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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举行,《疫苗管理法(草案)》《药品管理法(草案)》等多部法律被提请审议。
《疫苗管理法(草案)》: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疫苗管理法(草案)》明确,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二审稿显示,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草案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定,明确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另外,《疫苗管理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草案还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药品管理法(草案)》:处方药不得在网络销售药品平台直接销售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药品行为,《药品管理法(草案)》增加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备案,履行资质审查、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并明确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同时,草案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落实处罚到人,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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