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证机构:是指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的机构。
2、审核: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3、审核员:是指有能力实施审核的人员。
4、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5、CCC认证:是指强制性产品认证。
6、出口备案:是指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备案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备案工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备案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7、对外推荐:是指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审及监管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上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认监委),经认监委审核符合要求后,由认监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统一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主管当局推荐。
8、进口注册:是指2002年《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该规定适用于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简称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凡向中国输出《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
9、HACCP: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是指导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基本原则,着重强调对危害的预防,而不是依赖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称为HACCP体系,它是对食品安全显著危害加以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10、有机农业:是指“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我国已发布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2005)。
11、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第67号)及其他的认证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证明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活动。
12、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并经合法机构认证的产品。
13、绿色食品:是指在无污染的条件下种植、养殖,施有机肥料,不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在标准环境、生产技术、卫生标准下加工生产,经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食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是农业部行业标准。)
14、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1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将HACCP原理应用于整个体系,还融合了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更全面对食品安全管理操作、保障、评价进行指导。认证机构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依据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和各专项技术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称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简称FSMS认证)。
16、良好农业规范(GAP——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是指应用现代农业知识,科学规范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农业可持续性发展。
17、良好生产规范:(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指通过对产品生产加工应具备的硬件条件(如厂房、设施、设备和用具等)和管理要求(如生产和加工控制、包装、仓储、分销、人员卫生和培训等)加以规定,并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科学管理和严格监控来获得产品预期质量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发展、实施其他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前提条件。
18、绿色市场认证:是指对批发和零售市场环境、设备(保鲜陈列、检测、加工)进货质量要求和管理及商品保存、保鲜、包装、卫生管理、现场食品加工、市场信用等服务设施、程序的评价和认证。
19、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条件和能力。
20、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21、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22、审查认可(验收):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23、实验室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24、互认协议MRA(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是指双方政府或合格评定机构就特定合格评定结果签署相互承认协议,接受协议范围内特定合格评定机构的合格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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