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2018年12月昆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及“红黄牌”警示管理名单发布
79家企业(个人)赫然在列!
其中,76家被罚企业遭到安全生产“黄牌”警示
3家企业遭到“红牌”警示!
昆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及“黄牌”警示管理名单
昆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及“红牌”警示管理名单
特别提醒
2017年12月,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昆山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的实施办法》,以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根据办法,被纳入“黄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将被暂停评先评优,新建、扩建项目和享受各级财政资金的扶持、奖励和补助资格,整改完成撤销“黄牌”后可继续享受。
被予以“红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纳入昆山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及联合惩戒对象,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接到通报后,要严格限制纳入“黑名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年度评先评优。
该名单将同时抄报昆山市信用办,在管理期限内,由信用办推送至各具体职能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红黄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昆山市镇两级安监部门将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和频率。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予以“黄牌”警示:
1.属于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金属熔融铸造等重点领域企业,未按规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
2.属于粉尘涉爆企业,除尘器系统未经过相关部门或专家验收合格,现场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存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企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落实作业审批等规定要求的;
4.属于典型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经专家现场检查判定容易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等导致群体性生产安全事故的;
5.属于冶金铸造企业,未进行安全评价或未将评价所提隐患整改到位的;
6.使用特种设备,但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求的;
7.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未设置独立仓储或现场危化品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违规经营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
9.将生产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0.未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突出的;
11.因企业安全隐患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等安全生产问题,被市安监局或相关部门约谈的;
12.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监部门立案处罚的;
13.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未将评价所提隐患整改到位的;
14.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三同时”的;
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经专家现场检查判定为重大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予以“红牌”警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一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生产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重伤(职业病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累计发生重伤(职业病伤害)超过5人(含)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一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处以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九)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十)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及逃逸的;
(十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全生产是底线、是红线、是高压线,更是百姓的生命线……”这句话是一点没错,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常抓不懈的主题,更是直接关系到咱们职工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大事。
没有安全,再丰厚的物质也会变得一文不值
当然,处罚不是目的
目的是督促企业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做到守法经营!
文章来源:昆山安监
图片资料:昆山安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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