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将优化准入服务并推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现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方面,新措施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审批发证时间进一步压缩5个工作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及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涉及的技术性服务工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及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涉及的技术性服务工作。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方面将强化证后监督抽查、强化监督检验、加大退出力度、及时信息公开。
通知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全程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拟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准入服务措施进行优化,并采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起草形成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9年1月10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 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tsj@aqsiq.gov.cn。
二、 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特种设备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月3日
措施全文如下: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的措施
(一)压缩审批时间和简化申请资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下同)许可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审批发证时间进一步压缩5个工作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发证机关对营业执照实施在线核验。型式试验与监督检验不作为生产单位许可取证的前置条件,生产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
(二)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生产单位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可申请采取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直接换证。对于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具有相应生产业绩的生产单位,可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但不得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免鉴定评审换证。
(三)简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换证手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提交换证申请,发证机关在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公示平台上实施在线核验通过后,直接办理换证。资格证书有效期逾期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应重新申请取证。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申请换证时所提供申请材料简化为换证申请表、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原件)、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除焊接操作人员外,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换证一律不需要考试。不再要求换证申请人员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持续作业时间证明和体检报告。
(四)免收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及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涉及的技术性服务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考试机构,并委托其开展鉴定评审和检验检测人员考试,不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收费。
(五)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广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网上业务办理,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并在网上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办理进度。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一)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抽查比例。对生产单位,采取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对获证生产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抽查比例,逐步实现对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对于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法抽查使用单位对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情况。
(二)强化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开展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对持证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资源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发证机关。
(三)加大退出力度。对免鉴定评审换证的生产单位,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依法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并且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年限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对不再满足许可条件的获证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及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信息公开。发证机关将证后监督抽查的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于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和涉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失信情况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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