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 | 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法将这么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等10项行政许可。

拟取消行政许可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审批(劳动法第十五条)

2.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3.供电营业许可(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5.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6.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审批(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8.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9.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10.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草案在取消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内容。

如: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如: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了解情况、现场检查、查阅或者复制资料等措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予以公示。(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草案修改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等条款,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来源: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