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重拳出击,霹雳手段治污!如皋一热镀锌作坊被罚1500000元……
“散乱污”企业因分布散、工艺差、污染重、隐蔽深等特点,主要分布在城乡接合部、行政区域边界等环境复杂区域和农村地区等监管薄弱区,环境影响很大。以违规热镀作坊为例,由于合法合规处理生产废水并持续达标排放,需支出较高成本,为争取更大利润空间,一些热镀作坊不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不采取相关污染治理措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危害。
以下是本市一起“散乱污”热镀锌作坊死灰复燃
顶风作案的典型案件
2017年12月19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曹某在如皋市城北街道家中经营的热镀锌作坊擅自恢复生产,对生产过程中第二道冷却工序所产生的废水未经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将废水通过地下管道排放至窖井,继而通过地下管道排放至西侧河道内。如皋市环境保护局监察人员当即会同如皋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热镀锌作坊第二道冷却工序废水中总锌浓度为2.18mg/L,超标0.45倍;窖井中积存的废水中总锌浓度为295mg/L,超标195.7倍。该作坊在热镀锌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酸、酸渣趁下雨直接倾倒至西侧河道。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鉴定:该热镀锌作坊所排放冷却水系有毒物质,且将超标冷却水通过地下管道排放至河道内的行为属于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直接倾倒酸洗废液的行为属于直接倾倒危险废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曹某、谢某某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皋市环境保护局遂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谢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此,如皋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该案进行判决:
被告人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被告人谢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被告人曹某、谢某某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没有霹雳手段,难显菩萨心肠。”对于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如果不采取严厉的打击手段,就难以体现对于全社会公众的菩萨心肠,难以体现对于子孙后代的菩萨心肠。
曹某污染环境被绳之以法刑事案,体现了如皋市对环境污染犯罪坚持严惩重罚的高压态势,积极回应了群众对美好环境的期盼。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将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并通过监管体制和方式的创新,切实把执法关口前移,将风险管控前置,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来源:如皋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