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食药监抽检公告称,多个品牌辣条防腐剂不合格。之后,企业辩称合法合规。
一、抽检不合格的防腐剂及其安全性:
(一)此次抽检辣条的不合格项目是使用了防腐剂——“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
(二)“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的安全性是没有问题的。媒体不要拿此炒作,说事儿!
二、问题出在哪儿及解决方案
(一)分类是问题所在:
1、官方高层的“权威”分类:
(1)总局:
原食药总局在2015年下发的《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明确,辣条暨调味面制品,按方便米面制品归类。在2760调味面制品中是不允许添加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的。要知道2760是基础性标准!!!
(2)卫计委的态度:
如果说,食药总局还不够权威,国家卫计委(卫健委)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了,辣条属于调味面制品。虽然该标准还未正式出台实施,但是,在分类上,卫计委是明确了的。企业不要揣着明白当糊涂。
2、地方标准的态度:
(1)某省的地方标准将其分类为糕点。是因为在辣条作为新兴食品刚出现时,国家还没有明确其分类的情况下而制定的。
(2)在国家高层权威机构已经明确的情况下,该标准理应废止。
(二)涉事防腐剂的安全性及解决方案:
1、安全性:对于防腐剂山梨酸钾和脱氢乙酸钠的安全性问题,大家大可放心。我在为学生们授课时详细讲解了标准中限量值的制定规则和原理等,同学们已经很清楚了,在此不再赘述。
2、解决的方案:
既然该两种防腐剂安全性是没问题的,那么企业或所在地可以按照食品添加剂申报程序进行申报扩大适用范围。即,将这些防腐剂进行必要的资料准备,按照允许用于方便米面制品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申报即可,当获批了扩大使用范围后,方可使用。
三、对抽检不合格该如何处置:
(一)企业既然拿出了其执行标准(地标)的依据,虽然在分类上有诡辩之嫌,在处理上我提两点:一是非要实施行政处罚,即使企业诉讼,企业败诉是一定的;二是此案还是不宜实施行政处罚为妥,毕竟地标还未废止。三是今后,涉事企业必须按科学、官方认可的分类组织生产。
(二)地方卫计委应及时废止、修订相关地方标准。
(三)国家层面要加强对基层的督导、指导。同时,尽快出台相关标准。
四、最后说几句:
我在为同学们授课时详细讲解过食品分类系统。简言之,对于标准体系的分类系统,仅适用于该标准,这是第一句话。第二句话是,在分类不明确时,要根据加工工艺特点和产品属性两个大的方面来确定食品分类。最后一句话是,食品工艺对当今的食品执法人是一堂必须补上的课——不懂工艺谈执法都是耍流氓!
转载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