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CCAA发布《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现公开征求意见

今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发布通知,针对近期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失信行为,CCAA组织起草了《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并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协会自律监管部电子邮箱,截止日期为 9 月 16 日。 

 

                                                              关于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认证机构,认证人员:

国家认监委于近期针对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发生的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失信行为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认证认可行业协会应建立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制度。为此,协会组织起草了《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针对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认证认可标准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失信行为做出了失信处置的规定。现将《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讨论,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协会自律监管部电子邮箱,提出意见建议的截止日期为 9 月 16 日。

电子邮箱: yuancz@ccaa.org.cn

联系人:袁长忠

电话: 010-65994381

附件:《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8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信用管理的要求,加强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信用管理,推动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执业信用建设,持续提升认证质量,树立认证公信力,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所发生的失信行为依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失信行为,是指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认证认可标准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正式确认的失信行为。包括:

(一) 信用管理部门确认的失信行为;

(二) 受到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处罚的失信行为;

(三) 受到认可机构处理的失信行为;

(四) 受到行业协会处理的失信行为。

第二章 失信信息管理

第五条 协会负责汇集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信息。

第六条 协会主动查询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认证认可行政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行业协会有关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失信信息,至少每季度查询汇集一次。

第七条 协会对汇集到平台的失信信息进行复核、编校、沟通、确认、审核、录入,保证录入信息准确。

第八条 失信信息所涉及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可以就具体内容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及时核实并予以回复。

第九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录入平台后原则上不能修改或删除。如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修改或删除,协会应当建立程序进行管理,全程记录、留痕、可追溯。

第十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平台及信息管理遵守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定。

第三章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按照有关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办法,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实施联合惩戒。具体方法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可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 所涉及认证机构转入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时,进行风险警示;

(二) 所涉及认证机构转入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时,进行风险警示;

(三) 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第十五条 失信信息的修复与退出。发生失信行为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可以向协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被国家有关部门从失信主体名录中移出的,可以及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对导致列入失信名单的有关原因已经进行整改的,可以在列入失信名单一年后提出信用修复。协会对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查确认后,对失信信息予以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认证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