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案

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案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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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宝处字〔2018〕第132018002036号

案件名称
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351156701X

法定代表人姓名
肖方然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设备代码为42703101132016010038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为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起重机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2018年3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检查发现该起重机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