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公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浙江省宁波市公布了今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江苏省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8起近期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浙江省嘉兴市安委办通报了今年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这些企业为何被罚?
企业安全生产都有哪些“雷区”要规避?
本期共收集20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赶快来学习一下:
违法违规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NO.1
3月5日,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辖区内的恩佑清渣剂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砷,违法获利4600元。宁波杭州新区安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砷60桶,并处以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
3月21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和秀洲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嘉兴美来涂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类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约35吨,远远超过该仓库10吨的设计容量。4月15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NO.3
3月23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嘉兴海丹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辅助房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过硫酸铵,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4月1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NO.4
3月26日,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海华星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液氨、甲醇过程中,未按规定装置水花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等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5
3月28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常州东方涂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中存放二甲苯11.56吨,超过最大允许储存量1.56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NO.6
4月2日,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常州后肖宇恒幕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甲苯(约5.4吨)储存在车间调漆区域,该区域无相关安全行政许可,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标准和要求。
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 未进行定期检测
NO.7
1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当地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在对洁达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2018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问题。3月4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8
4月10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常州市华发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只对新进员工进行简单的口头培训,未进行培训考核;配电间内的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的试验合格证已于2018年5月份到期,之后一直未进行复检试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等问题。
NO.9
5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常州瑞荣元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实际培训情况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且未能如实记录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NO.10
4月16日,嘉兴市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橙色商业展柜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物品油漆与稀释剂且储存不符合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4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5月1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1
4月19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小方五金机械厂检查时发现,自4月9日被检查发现存在4项重大事故隐患并被责令停产整改以来,该企业一直未中断生产且4项重大事故隐患均未完成整改。
NO.12
5月10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江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今年1月至4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无证经营伪造证件从业
NO.13
1月30日,嘉兴市平湖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该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开展节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姚国良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就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4月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12箱及违法所得840元的行政处罚。
NO.14
2月28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常州顺洋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王贵龙向执法人员出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
NO.15
3月7日,嘉兴市嘉善县公安局大云派出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田才根在厂区内无证使用明火进行电焊作业,情节严重。当日,嘉善县公安局依法对田才根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
NO.16
3月7日,嘉兴市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友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存在未按规定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4月1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7
3月22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兴山助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200吨/年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危险化学品使用)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他类型违法行为
NO.18
2018年12月18日,宁波江北欣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江北区某新材料项目建筑工地拆卸塔吊过程当中,发生一起因塔吊整体倾覆,导致1人死亡、2人受伤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调查,宁波江北欣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27.5万元、1.268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9
1月10日,嘉兴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混凝土公司)一辆混凝土泵车在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时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该混凝土泵车操作员周艳华未按照混凝土泵车使用说明书要求,在泵车车臂作业区域与塔吊塔身间未达到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同时,中联混凝土公司存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施工单位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明确中联混凝土公司混凝土泵送作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3月13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周艳华进行立案侦查;3月22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中联混凝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中军分别作出罚款24万元和罚款1.7483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0
3月14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企业存在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现场和特种气瓶存放区域内部均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此外,该公司从未组织过应急预案演练。
这些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实都是日常检查中常遇到的问题。为赶工期、降低成本,很多经营者不惜以安全为代价,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殊不知,突破安全这条底线,付出的代价恐怕不止经济效益这么简单。
处罚的目的是让企业更安全地生产。政府不是“保姆”,如果企业主把日常安全管理寄托于政府的检查、专家的指导,而自己却不管不问,甚至把别人的事故当“故事”,结果只能迎来更严厉的处罚。
说到底,企业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企业本身重视安全,遵守规章坚守红线,才能让安全为经济效益保驾护航。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编辑:杨安琪
中国应急管理报 新媒体中心 编辑:张晓蒙 庞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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