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即将出台特别准入条件

为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lixuan@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农食环检验检测机构处(邮政编码: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30日

  附件:1.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2.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征求意见稿)     

  2022年2月28日

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特别准入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第三方的身份独立公正地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3年以上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拥有使用或维护等活动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持续不断地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事前开展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检验方案和应急措施以消除或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检验活动顺利开展

检验机构应有充分的措施(例如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或风险储备金政府担保等)以承担经营检验业务产生的责任风险风险保障措施的水平应与机构运行检验活动的风险责任水平及性质相适宜

第五条 检验机构的规模结构及其组成和管理整体上应与获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相适应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定义并文件化组织内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检验机构应有保障人员安全和设施安全的程序和在安全条件下实施检验的作业指导书

所有相关文件过程体系记录等应被纳入引用或链接至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 检验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有应急预案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公共安全的情形应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特殊的身体条件要求和不同岗位检验员授权的工作范围

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应具备与所执行的检验相适当的资格培训经验和符合要求的知识应对每一位检验员的每一项检验能力进行持续确认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有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所有检验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安排现场观察以监督其检验活动的合规性

监督员还应不定期对所有检验员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方式不限于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评价被监督人员表现的方法包括利用人员间比对方法比对和机构间比对等措施进行质量控制

当检验机构某些检验领域仅有一名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内部现场观察就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机构可适当地安排外部现场观察除非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实检验人员是持续胜任的

第十条 其他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危险品及包装检验等对人员检验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应制定环境管理程序覆盖固定设施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临时或移动设施客户设施的场所对各种环境因素(包括室内作业环境因素和露天作业环境因素)进行选择管理和控制确保其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对影响检验质量的区域以及出于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需要隔离的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加以控制应采取措施将不相容的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以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检验员如需要在辐射高空高温粉尘噪音易燃易爆腐蚀强烈刺激性气体挥发空间等有害和/或危险环境下作业应根据场地的有关安全规定和/或危险货物的安全数据单等要求选择合适的防护措施防止眼睛皮肤呼吸系统生殖系统等受到伤害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泄漏辐射等安全事故危险品检验使用的一切仪表和器具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辐射等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回收或控制防止其危害环境和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设备设施管理程序确保设备设施的配置运输存放标识校准核查使用和维护等工作按照程序进行并保留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确认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具有可获得的适宜的充足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可以是借用的租用的租赁的或由其他机构(如设备的制造者或安装者客户)提供的但检验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态的责任无论设备是否为检验机构拥有均应由检验机构独立承担

第十七条 如利用外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应对外部设施设备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和评估并保留相关记录设备设施的持续适宜性可以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检验和/或再校准来建立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对用于检验活动的特定设施设备有规定界定和识别所有对检验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在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时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或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规定及时记录检验过程中获得的观测资料和数据以防丢失有关信息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在内部应能追溯到实施该项检验的检验员计算和数据在传递过程中应予以适当的核查检验完毕后检验机构应将检验过程中形成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自行执行合同任务当分包检验工作时应确保并能够证明该分包方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检验活动检验机构应在分包前向客户说明分包的意图并取得客户同意当检验工作的一部分由分包方完成时责任应仍由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使用任何其他方提供的信息作为机构做出符合性决定的一部分应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当使用外部信息来源时应了解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充分性结合行业动态通过判断进行识别

检验机构应记录和保留对分包方能力的详细调查记录并保存所有分包方名录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建立适宜的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抽样(包括采样和取样)制样标识传递保存和废弃等整个过程中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避免样品发生变化丢失损坏或危害环境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建立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评价和做出决定的过程并形成文件接到投诉和申述时应确认是否与其负责的检验活动相关并应及时采取适宜的措施进行处理对送达投诉人或申诉人的决定应由与投诉或申诉所涉及的检验活动无关的人员做出或对其审查和批准

接收投诉或申诉的检验机构应负责收集并验证所有必要的信息并提供有关处理进程的报告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可通过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机构间比对等方式实施如果发现不满意结果应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检验机构应参加能力验证对于没有能力验证的鼓励机构组织或参加机构间比对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信息应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可追溯检验报告中应包含符合性判定规则明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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