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 这类产品CCC免办企业可以自我声明!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公告指出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7号(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见附件1)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附件3)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三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docx

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docx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1日

附件1

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

serial number

HS编码

HS编码名称

检验检疫监管代码

1

8708210000

坐椅安全带(品目8701至8705的车辆用)

L.M/

2

8708294100

汽车电动天窗

L/

3

8708294200

汽车手动天窗

L/

4

8708299000

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包括驾驶室的零件、annex)

L/

5

8708309100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L/

6

8708309200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L/

7

8708309400

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指编号87042100,87042230,87043100,87043230所列总重量≤14吨车辆用)

L/

8

8708309500

汽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编号87042240,87042300及87043240所列车辆用)

L/

9

8708309600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品目8705所列车辆用包括助动器及零件)

L/

10

8708309990

其他机动车辆用制动器(包括助力制动器)的零件

L/

11

8708995900

总重≥14吨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指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含总重>8吨汽油货车)

L/

附件3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One、系统申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Two、系统核查

对于凭《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Three、信息补录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办证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补充申报后系统自动实施联网核查并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已补充申报并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

sourc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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