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很多监理单位在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后,又计划实施或已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然而,由于监理单位在建设行业的的特殊地位和其提供的产品、服务的特殊性,同时受多年来审核施工企业的贯性思维影响,很多审核员对监理行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把控出现了技术争议。
争议的焦点是:监理单位对现场施工企业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控权责,是监理合同的要求,属于合同要求的服务内容,其运行活动是以满足顾客要求为核心前提的,应属于ISO9001的过程管理范畴,监理企业对此展开的管理策划和运行不属于ISO14001和ISO45001的审核范畴。
对此,本人查阅了相关的标准、文献,并与有关的审核专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监理这一工程服务的基本定义和行为规范要求,深入解读了ISO14001:2015及ISO45001:2018标准,初步将相关解读理解如下,供同行探讨。
在GB/T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于监理的定义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对于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监理单位的法定职责,从质量管理体系的角度理解,以上两方面的监管活动实施策划和运行是质量运行过程的必要内容。而环境管理目前尚未成为监理的法定职责,仅是在个别工程项目的监理合同中有要求监理单位执行监管,多数监理合同中实际并没有明确涉及这一方面的监管要求,我们一般将其理解为相关方的隐含的要求,在质量管理运行中考虑执行。
那么问题来了,监理单位对于施工企业在过程中的环境管控和职业健康安全管控纠竞要不要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中予以识别、策划和运行、监视呢?
本人理解,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原因是,监理公司提供的监理服务活动,无论是对于现场的质量监管、环境监管还是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监管行为,均应属于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这个相关方可以是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是监理公司的合同方),也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各总包、分包单位、社区等,这些相关方对于监理服务提供的需求和期望均有差异,但其需求和期望的共同点也很明确: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角度考虑,则应是对于现场的相关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施加充份的影响,使现场的各建设相关过程和活动得到充份受控,促使各单位加强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现保护环境,预防和减轻有害环境影响,提升环境绩效;消除危险源,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提升职业健康和安全绩效,符合环境和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要求。这一需求和期望,事实上也正是ISO14001:2015和ISO45001:2018两个管理体系实施的跟本目的。
在标准ISO14001:2015附录A4.2中,已明确“当相关方认为其受到组织有关环境绩效的决策或活动的影响时,则组织应考虑该相关方向其告知或披露的相关需求和期望。 相关方的要求不一定是组织必需满足的要求。一些相关方的要求体现了强制性的需求和期望,因为这些需求和期望已被纳入法律、statute、规章、政府或甚至法庭判决的许可和授权中。组织可决定是否自愿接受或采纳相关方的其它需求和期望(例如:纳入合同关系或签署自愿性协议)。一旦组织采纳,这些需求和期望则成为组织的要求,即成为合规义务,并在策划环境管理体系(见4.4)时必须予以考虑。”
在标准ISO45001:2018附录A4.2中,也明确“除工作人员之外,相关方还可包括:a)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当地的、地区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国家的或国际的);f) 所有者、股东、客户、访问者、组织所在社区和邻居以及一般公众;g) 顾客、医疗和其他社区服务机构、媒体、学术界、商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有些需求和期望具有强制性,如已被纳入法律法规的需求和期望。”
由此可见,监理单位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涉及的相关方包含的相关方有其顾客(一般多指建设单位)、政府相关单位、社区、访问者等,而以上这些相关方通过不同的方式,as:行政指令、监理合同、协议、合约、工地例会要求等方式,均会向监理单位传递相对强制性的环保和安全的期望要求,尽管这些要求的实施者大部份是施工单位,但相关方期望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各相关方施加充份的影响,达到环保和安全绩效最大化,是一个相当强烈的需求内容。
另外,从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看,无论是ISO14001还是ISO45001在其附录A的相应部份,均认定“组织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管部门发布的命令、合同条款”等属于合规义务中的其他要求内容,监理单位理应将其纳入环境和职业健安全管理体系的范畴,实施控制。
由此可见,监理单位对于施工现场建设相关单位施加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影响即是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也是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内容。我们在理解标准时,可以认为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有关建设单位实施的具体监理管控行为属于质量管理体系的服务提供,而在实施这一管控行为的同时,也发生了向建设相关单位施加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影响,这个施加影响的行为应属于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范畴。从这一施加影响的控制内容上来看,三个标准在该过程上做到了良好的有机融合,为企业运行三标管理体系标准创造了方便。
以上我们从标准的基本要求上分析了监理活动中相关单位在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关系,那么我们接下来再从实施环节进一步分析监理服务过程中的部份具体策划和运行过程内容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关系。
刚刚我们探讨了监理单位需要向相关单位施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影响,那么在实际实施中,这一施加影响的行为该如何开展呢?
我们再回到ISO14001和ISO45001标准进行解析。在ISO14001之6.1.4措施的策划中明确要求:“组织应策划:a)采取措施管理其: 2)合规义务;b)如何: 1)在其环境管理体系过程(见6.2,7,8和9.1)中或其他业务过程中融入并实施这些措施;”在ISO45001之6.1.4中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组织应策划:a)措施,以:2)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见6.1.3);b)如何:1)在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或其他业务过程中融入并实施这些措施”,从标准中可以理解,对于满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理单位,需要采取充份的措施,来满足前面所提及的“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包括:行政指令、监理合同、协议、合约等),并且监理单位还要将这些策划出来的措施融入到环安目标实现计划、支持活动、运行策划和控制、绩效监视测量等多个过程中。therefore,我们可以理解,监理单位就现场的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的监理监管服务行为中所衍生而来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环境和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现场的环安监察、巡视等在运行了ISO9001标准的同时,也融入了ISO14001和ISO45001的要求,实现了对相关方施加影响,做为了满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相应措施(这是重点,强调的是其他要求)。
由此思路,我们再深入理解可知,监理单位对于现场的其他相关单位的环境风险、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危险源的识别、评定、确认,既是围绕满足提供满足顾客要求的服务这一质量管理活动,又是满足于相关方的降低风险,预防环安事故发生的需求和期望,满足其它要求这一内容展开的具体措施行为的体现,从而实现了从体系策划、运行、监视测量、分析、改善多个层面的三体系立体交叉和融合。
理解了以上的标准管理思路后,审核员在一定方面可以灵活运用标准,打破原有的审核服务活动的禁锢,将监理企业的审核多元化,深入化,把监理企业建立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只是管理办公用纸、生活用水、生活用电中解放出来,使其真正在管理施工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和生命力。
|信息来源 质量与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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