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 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近日海关总署官网发布《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称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

(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One、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Two、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Three、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Four、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Five、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Six、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Seven、《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4月22日

信息来源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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