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ISO| 节能产品等产品采购新规,4月1日实施

  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环境保护厅()、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

  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

  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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