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 | 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法将这么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等10项行政许可

拟取消行政许可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审批(劳动法第十五条)

2.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3.供电营业许可(电力法第二十五条)

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5.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6.高等学校修业年限调整审批(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8.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9.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10.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草案在取消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内容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港口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了解情况现场检查查阅或者复制资料等措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施信用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纳入信用记录,予以公示(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草案修改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等条款,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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