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1号)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三)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四)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特对此五条内容进行举例说明,希望对企业在危废处置中有所启发。
来源: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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