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市场总局发通知又一重大医械法规将出台!最严监管时代到来

医疗器械领域又一重大法规将出台

8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旨在加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对“唯一标识系统”的定义意见稿中显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是指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和唯一标识数据库组成的医疗器械统一识别系统

唯一标识是指呈现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

唯一标识数据载体是存储或者传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数据媒介

唯一标识数据库是储存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标识与关联信息的数据库

其中唯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

产品标识是识别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生产标识是由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的代码组成根据监管和实际应用需求可包含医疗器械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

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供公众查询

《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8年9月21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加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模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唯一标识系统定义】本规则所称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是指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和唯一标识数据库组成的医疗器械统一识别系统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指呈现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是存储或者传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数据媒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是储存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标识与关联信息的数据库

第四条 【建设原则】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应当积极借鉴国际标准遵循企业主体落实监管部门指导分类分步实施各方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制度制定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实施规划促进各方积极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进行管理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章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第六条 【唯一标识组成】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产品标识是识别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生产标识是由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的代码组成根据监管和实际应用需求可包含医疗器械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

产品发生可能影响医疗器械识别追溯或者监管要求变化时应当创建新的产品标识

当医疗器械停止销售使用时其产品标识不得用于其他医疗器械重新销售使用时可使用原产品标识

第七条 【唯一标识的基本原则】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

唯一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医疗器械识别要求相一致

稳定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产品基本特征相关若产品的基本特征未变化产品标识应当保持不变

可扩展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监管要求和实际应用不断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 【唯一标识的创建要求】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创建维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包括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发码机构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九条 【发码机构要求】发码机构应当为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且应当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以确保按照其标准创建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唯一性并符合国家数据安全有关要求发码机构应当向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执行其标准的流程并指导实施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按照其标准创建的唯一标识的报告

国家鼓励发码机构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建立唯一标识运行体系

第三章 唯一标识数据载体

第十条 【唯一标识数据载体要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应当满足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以及人工识读的要求若因空间有限或者使用受限原则上优先采用符合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的载体形式

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包括一维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形式鼓励采用先进的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

采用一维码时可将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串联也可多行并联采用射频标签时应当同时具备一维码或者二维码

第十一条 【赋予唯一标识数据载体要求】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选择与其创建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适应的数据载体标准对以其名义上市的医疗器械各级销售单元的包装或者医疗器械产品上赋予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并确保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期间唯一标识数据载体牢固清晰可读

第四章 唯一标识数据库

第十二条【唯一标识数据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包含医疗器械的产品标识及相关数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赋码责任主体】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上传维护和更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唯一标识数据的提交要求】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其产品获准注册取得备案或者变更后60个工作日内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标识及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唯一标识使用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需求调用和管理相关数据

鼓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采用先进信息化手段开展产品相关管理

第十六条 【相关名词解释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维码是指在一维方向上表示信息的条码符号

二维码是指在二维方向上都表示信息的条码符号

射频标签是指用于物体或者物品标识具有信息存储功能能接收读写器的电磁调制信号并返回相应信号的数据载体

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是指不通过键盘直接将数据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微处理器控制的设备的技术

人工识读是指与机器识读媒介相对应的可由人眼直接识别的编码信息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