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 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8〕235 号

各区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和《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监测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One、优化和简化备案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对社会监测机构网上备案流程进行了优化和简化将备案事项调整为当场办结方式社会监测机构登录“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其他行政办理事项]中选择[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点击[在线办理]或直接登录“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网站(www.shemss.cn:10001注册登录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即可完成备案

Two、强化委托方及社会监测机构主体责任

我局将正式启用“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区环保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方对委托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督促社会监测机构按要求登录监管系统并上传相关材料社会监测机构应主动登录监管系统完善备案材料并及时将监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人员设备运行和服务情况上传至监管系统社会监测机构备案情况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更新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Three、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质量管理

我局将依托监管系统对已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在相关监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合同监测方案布点采样现场监测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环节加强监测质量管理开展质量风险评估和“双随机”线上或现场抽查各社会监测机构上传至监管系统的监测服务活动及其开展情况将作为我局开展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正在构建的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主要数据来源

Four、时间安排

2018年7月起已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将今年市区环保部门委托并且已签订合同的环境监测或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等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监管系统;9月起将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相关监测服务项目纳入监管系统

区环保部门对监测服务项目在监管系统中的流转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工作的有序推进

Five、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各区环保局应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该项工作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局

联 系 人市环保局总量处(监测处) 陈轶波

电 话: 23116950

电子邮箱chenyb@sepb.gov.cn

联 系 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宋 钊

电 话:24011718

电子邮箱songzhao@sem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