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案

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案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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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宝处字〔2018〕第132018002036号

案件名称
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351156701X

法定代表人姓名
肖方然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设备代码为42703101132016010038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为上海沪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起重机下次检验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2018年3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检查发现该起重机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