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全面提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One、工作安排
(一)组织形式
1.全面自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自行或者联合组织对行政区域内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加大现场“双随机”检查的比例同时应要求全部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认办实函〔2018〕16号)开展自查并通过“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网上提交本机构自查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专项检查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分别抽取100家左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
检查组由认监委生态环境部各自选派检查人员组成相关检查实施工作由认监委生态环境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策划组织安排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厅(局)配合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二)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检查依据的检查表具体见附件(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时采用A+B表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时采用A+C表)
(三)检查手段
推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简称监管APP系统)推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互联网+监督管理”机制及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完善
(四)时间安排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自行组织开展的全面自查工作应于7月30日前分别向认监委生态环境部报送检查计划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检查结果
认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于7月初完成专项检查的各方面准备工作于7月至9月实施现场检查,11月底前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和处理结果,12月底前向社会通报检查情况
Two、工作纪律
专项检查工作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Three、联系方式
本通知相关事项的解释可联系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环境统计与监测质量管理处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机动车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管室
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68、82262733
传真号码:010-82260754
电子邮箱zhangsh@cnc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认监委实验室部部监督管理处(100088)
生态环境部监测司联系人杨嘉玥
联系电话:010-66556824
传真号码:010-66556824
电子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100000)
生态环境部大气司联系人汪涛
联系电话:010-66556234
传真号码:010-66556284
电子邮箱jidongche@mep.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100035)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10-84943042
传真号码:010-84943169
电子邮箱yangjing@cnemc.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100012)
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表(A表B表C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