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徐州、宿迁市下沉督察时,发现新沂市在整改阿湖镇石英砂加工厂酸洗行业时,保留的江苏泽龙石英有限公司在厂墙北侧有多个污水渗坑,酸性废水随意排入其中,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给周边环境带来污染隐患;蓝丰公司厂区大量废弃反应釜、储罐、化工废桶、试剂瓶等被随意露天堆放,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整改不彻底,工作不到位。宿迁市沭阳县木炭加工企业污染环境,一些没有任何治污设施的土窑依然在进行烧炭生产。 省协调联络组立即组织联合督察组赴徐州、宿迁开展现场督办,督促两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督察组下沉时发现的问题,迅速查明涉事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事实,对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情况进行严肃问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确保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到位。 徐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新沂市迅速行动、彻底整改、严肃问责。新沂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环保、安监、发改等部门以及属地镇赶赴现场开展联合执法,迅速落实整改工作。针对泽龙石英环境问题,一是成立江苏泽龙石英有限公司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工作人员全天候驻厂落实整改工作;二是委托第三方对水池内的废水、泥浆、淤泥以及清理后坑塘底部、周边土壤进行取样检验,根据检验情况制定生态修复方案;三是把厂区北侧水池内的废水抽回厂内水池,水洗石英区(坑塘)淤泥运至厂内料棚,对储存场地地面及墙壁实施防渗措施。同时,对泽龙石英进行立案查处,已对企业两名责任人实施刑拘。针对蓝丰生化环境问题,一是迅速落实停产整治,查清存在问题,形成问题整改清单;二是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整治责任,并成立驻厂监管小组,全天候驻厂监管;三是立即制定企业整改方案,聘请第三方制定整改措施,从严整改;四是启动立案查处和责任追究,对企业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等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目前,已对新沂市环保局局长周浩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对新沂市环保局副局长陈雷给予警告处分,对新沂市住建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新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宋永全给予警告处分,对负责开发区环境监察中队工作的刘启猛、沈永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宿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张爱军要求市政府立即组织调查组赴沭阳县开展调查处理,特别是对履职尽责不力、敷衍塞责的行为予以彻查,对失责责任人予以追责。要求沭阳县委迅速开展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坚决把环境问题治理好。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王昊要求市环保局立即组织专项工作组调查处理,沭阳县委、县政府要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坚决处置到位,细排细查,研究相关责任追究问题。宿迁市环保局立即赴现场督办,并组织全市对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以及这次“回头看”交办的信访件进行举一反三,坚决落实领导包案、逐一销号制度,确保同类问题全面彻底整改到位。沭阳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拆除被曝光的桑墟镇木炭加工点窑体,在贤官镇、万匹乡排查出同类企业5家,万匹乡2家已停产,窑体正在拆除,同时组织全县进行排查,举一反三、确保依法依规处置到位。沭阳县纪委、监委已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启动问责程序。
Author: Huazhi standard
江苏省现场督办中央督察组下沉发现的问题
自制配置酒消费警示
近期,部分地区出现因饮用自制药酒而导致的中毒事件。为避免发生类似事故,食药监部门在此温馨提示: One、对餐饮单位提供自酿酒的要求: 1、餐饮单位提供自制配制酒,需具备自酿酒相关的许可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上标注自制饮品(自酿酒)字样。 2、餐饮服务中提供自制配制酒的,所用酒类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泡制所需辅料如纳入国家药典范围的,应有传统泡制习惯,符合国家颁布的《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新资源食品和新食品原料名单》要求,且不得宣称疗效。 3、餐饮单位提供的自制配制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餐饮服务中同时消费,不得单独对外销售。 Two、对广大消费者提示 1、在餐饮单位消费自制配制酒时,应注意查看餐饮单位是否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同时留意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是否含自酿酒字样。 2、家庭切勿随意使用药材自制药酒,特别是内服药酒。一些药材具有一定的毒性,如果未能加以认真鉴别,并按照规定进行炮制和使用,容易误用中毒。如断肠草、乌头、雪上一支蒿等中药材,具有较强的毒性,如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炮制和使用,极易引起中毒。 3、不要随便相信秘方、偏方,避免在不了解药性的情况下,盲目按秘方、偏方自制药酒使用。 4、如非必要,尽量避免家庭自制药酒。在自制药酒前,一定要详细了解有关药材的情况和制作要求。因为有些中药之间药性相克,一起浸泡有可能产生毒素,在自制前,一定要咨询有关医生或者药师。尽量避免自行采摘药材进行泡制,也不可随意在街边或旅游点采购中草药进行泡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药材,以确保健康和生命安全。 5、药酒并不是任何人都适合饮用的,也不是可以无限量、无期限地服用,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年龄、体质来选择,而且药酒也不宜过量饮用。市民一旦发生饮用自制药酒中毒,要及时前往医院救治。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浙和省属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省安委会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是指省安委会办公室就全省阶段性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或中央在浙和省属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属企业)进行通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警示,分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警示告知,是指省安委会就省内发生的有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或就存在的区域性、行业性安全生产问题,分别对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企业进行预警性警示通报和督促性警示告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安委会对未履职、履职不到位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省部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二章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 第三条 根据国家统计有关规定,省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统计汇总各类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道路运输、水上运输、渔业船舶、铁路运输)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和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安委会通报。 第四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全省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和较大以上的事故责任追究等情况,向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或省部属企业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以及省监委和省委组织部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警示 第五条 对省内发生的有较大社会影响、较典型的较大事故,重大及以上事故,以及敏感时期发生的事故,由省安委会及时向各设区市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进行警示通报。对发生的典型行业性的较大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由行业部门及时向全省该行业领域及企业进行警示通报。 通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等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委会将对所在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或省部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警示告知: (一)存在行业性、区域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 (三)60天内重复发生同类型较大事故,省部属企业发生同类型一般事故的; (四)事故控制不力,事故总量同比上年度上升的; (五)较大以上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 (六)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 (七)省安委会认为需要警示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警示告知情形的单位,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拟定警示告知书,报省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同时抄送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部属企业还应抄送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总公司。 第八条 被警示告知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或企业应自接到警示告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章 安全生产约谈 第九条 符合第十、十一、十二条情形的,应当实施约谈,组织实施约谈的具体工作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办。 第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省安委会主任对设区市党政主要领导,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指派的副主任对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 (三)1年内2次以上被警示告知,或被警示后仍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四)省安委会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指派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 (二)30天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的; (三)发生危化品泄漏或爆炸等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达到较大事故的; (五)中央或省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六)国务院安委办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省安委会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设区市政府有前款第一至第七项情形之一的、省级有关部门和省部属企业有前款第三至第七项情形之一的,由前款规定的相应约谈人对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企业)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四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五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六条 约谈方除主约谈人和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外,省安委会办公室视情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约谈。 被约谈方除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外,省安委会办公室可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七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监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Accept social supervision。 第二十条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安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通报警示约谈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省部属企业整改落实警示告知或约谈事项的情况纳入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年内被警示、约谈2次以上的单位,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 Read More …
认监委关于输美食品企业应对FSMA 相关法规的公告
2015年开始,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以下简称FDA)陆续颁布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以下简称FSMA)的配套法规,对在美国境内销售的食品,包括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及其进口商等提出一系列新要求。近期,一些法规将正式生效,为避免我国输美食品企业对美出口业务受到影响,现将应对相关法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One、相关法规合规要求及合规日期 《人类食品现行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及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措施(21CFR117)》、《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产品种植、收获、包装和贮存标准(21CFR112)》、《国外供应商验证计划》、《保护食品防止被故意掺杂的缓解策略》等美国FSMA配套法规针对不同企业类别和企业规模制定了不同的合规日期,详见附件。 Two、相关企业、机构做好法规应对工作 各输美企业应结合自身规模及出口美国产品的情况,明确知晓对应法规的合规日期,建立实施符合FDA/FSMA法规要求的HACCP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FDP),及时更新在FDA注册,并提醒和配合美国进口商按照《国外供应商验证计划》和《自愿性合格进口商计划》等法规要求落实好进口商验证责任。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食品安全HACCP应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HACCP中心)长期以来配合认监委开展FSMA应对工作,已完成《出口食品企业应对美国FSMA系列丛书》编写,有关企业和专业机构可直接联系咨询索取。国家HACCP中心等有关专业机构应持续做好相关法规的研究翻译、指南编写、咨询答疑、相关培训、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等工作,并积极帮扶企业做好注册通报、审核验证和随时接受FDA实地检查的准备,及时协助企业解决进口通关受阻等问题。鼓励相关专业机构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实施相关应对借鉴和能力建设工作。鼓励各专业机构及时与认监委沟通报告工作情况。 Three、咨询渠道 国家HACCP中心的咨询和紧急救援电话:010-53897259、010-53897273,mailbox:wangx@caiq.gov.cn,Contact:王欣、杨倩。 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联系电话:010-82260740,mailbox:leixj@cnca.gov.cn,Contact:雷晓娟。 特此公告。 annex:FSMA相关法规合规要求及合规日期
江苏省质监局发布配装眼镜抽检结果
6月22日,江苏省质监局发布配装眼镜抽检结果。配装眼镜是矫正屈光不正的一种工具,主要由眼镜零售企业加工生产。此次共抽查产品186批次,合格176批次,合格率为94.6%。 抽查发现,6批次产品的球镜顶焦度项目不合格、1批次产品的柱镜顶焦度项目不合格。球镜顶焦度偏差、柱镜顶焦度偏差反映镜片基本光度特性,也是其矫正视力的功能指标。球镜顶焦度偏差和柱镜顶焦度偏差较大相当于加大或减少了患者的屈光度,造成所配眼镜的顶焦度和患者所需屈光度不符合,使患者眼睛长期处于欠矫或者过矫状态,产生视疲劳。 抽查中,2批次产品的光学中心水平偏差项目不合格、2批次产品的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项目不合格,配戴时会在眼前产生棱镜效应,导致眼睛产生斜视或造成其他功能性损害。其中,光学中心水平偏差是光学中心水平距离的实测值与标称值(瞳距)的差值,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是光学中心水平单侧距离的实测值与标称值(单侧瞳距)的差值。 此外,1批次产品的柱镜轴位偏差项目不合格。该项目是处方矫正眼睛散光的必要项目,直接关系到视力矫正及佩戴效果。偏差过大,会造成眼镜柱镜(即散光)轴位的方向与配镜者的柱镜(散光)轴位不重合,视物时出现重影等现象。还有1批次产品的装配质量项目不过关,眼镜存在明显隙缝,会导致产品使用寿命降低,并影响产品的美观和舒适度。 质监部门建议消费者选购时,选择有资质的验配店。查看验配店有没有营业执照等必要证件,有无必要验光配镜环境,验光师、定配工有无相应职业证书资质。注意眼镜架和眼镜片质量,查看镜片、镜架是否获取并加贴“QS”质量安全标志,外包装是否有合格证、厂名厂址、联系电话、执行标准等信息;镜片实物应表面光洁、透视清晰、色泽均匀、没有疵点和明显划痕;镜架电镀层应光亮,表面应无皱褶、无腐蚀点和变色等。 质量好的眼镜佩戴后应看的清楚、舒适、长久。眼镜装配、调整好后,可戴上眼镜走一走,看看远、近景,是否有头晕、恶心、眼痛以及看地面是否平坦、固定物有无倾斜等现象。佩戴中如出现头晕,眼花,流眼泪等视觉疲劳现象,应及时摘下眼镜去室外休息,在排除眼部疾病,不良用眼习惯等因素后,应及时检查配装眼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名单及结果.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