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市场监管“不予处罚免罚轻罚重罚”的处理依据

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药品法》《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One、适用“不予处罚”的相关条款内容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3.《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7.《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8.《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Two、适用“免罚”的相关条款内容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2.《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3.《商标法》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4.《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5.《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药品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8.《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1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1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三)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四)主动改正的
Three、适用 “从轻减轻”的相关条款内容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9.《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10.《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11.《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三)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有效地配合查处工作的(四)主动改正的
13.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Four、适用“从重从重情形”的相关条款内容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2.《商标法》
第六十条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5.《药品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6.《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7.《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
(三)药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
(四)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
(五)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
(六)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9.《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四)因化妆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化妆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10.《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幅度的上限从重处罚
(一)屡教不改的
(二)明知故犯的
(三)借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的
(四)后果严重危害性大的
(五)转移毁灭证据或擅自改变与案件有关的计量器具原始技术状态的
(六)作假证伪证或威胁利诱他人作假证伪证的
11.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statement:This website is reprinted、share、statement、Views remain neutral,The purpose is only to convey more information,The copyright belongs to the original author。If the copyright of the work is involved,Please contact us,We will remove the content as soon as possible!
Huazhi Standard Technical Services (Suzhou) Co., LtdIt is a third-party certification body approved by CNCA,Approval numberCNCA-R-2018-424,Mainly carry out ISO9001 certification、ISO14001 certification、ISO45001 Certification: IECQ-HSPM QC080000 Certification、After-sales service certification of goods、Logistics service certification、Property Services Cer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