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线索实施责任追究 九江萍乡新余17名县级干部被处理
30日,记者从省政府官网获悉,九江市、萍乡市、新余市通报了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责情况,同时通报了有关典型案例。三个设区市共对60名干部进行问责,其中县处级干部17人,科级干部43人。
2017年5月至6月期间,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进驻九江、萍乡、新余等设区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向所在设区市移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九江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水电项目 修水时任县委常委被追刑责
2017年5月17日至6月9日,江西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九江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8月11日向该市移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九江市共对24名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其中县处级干部7人,科级干部17人;给予行政记过1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警告处分10人,诫勉谈话12人。
案例1
瑞昌市虹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30MW渔光互补发电项目侵占达尔湖省级重要湿地490亩,已建成并网发电。瑞昌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该项目未取得省林业部门湿地使用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举行开工仪式,并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对违法行为制止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瑞昌市政府副市长程世贵和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谈太君诫勉谈话处分;给予瑞昌市林业局局长陈德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武蛟乡政府乡长范辉政务警告处分。
案例2
修水县在修河源五梅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违规建设塘坊水电项目,时任修水县委常委傅建顺作为该项目分管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已被追刑责);修水县林业局、修水县林业集团、修水县茅竹山林场等相关单位,在该项目前期工作中未提出反馈意见,导致该项目获得立项审批继而开工建设,并于2011年12月发电。给予修水县林业集团负责人高庆华、修水县林业局副局长樊亮贵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修水县茅竹山林场负责人吴远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萍乡
违规出具度假村建设项目批复 武功山风景区两干部被处分
2017年5月12日至6月4日,江西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萍乡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8月10日向该市移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萍乡市委、市政府共对1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其中县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17人;给予政务警告处分5人,诫勉谈话14人,并通报了两起有关典型案例。
案例1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农业农村办公室违规出具度假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问题。2013年10月,武功山农办(兼环境保护办公室职能)主任王光明与时任副主任刘洋华违规出具《关于对武功山一号度假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造成了不良影响。王光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刘洋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2
2017年,省环保督察组发现,萍乡市水务局对河道内排污管道损毁渗漏等问题,发现处置不及时;对市政污水支管损坏、生活污水直排、生活垃圾入河等问题,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处置力度不够,造成萍水河水质下降。对此,市水务局党委委员、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赖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供水排水科科长黄新德负有直接责任。赖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黄新德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新余
污水处理厂形同摆设 4名科级干部被问责
2017年5月12日至6月4日,江西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余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8月10日向该市移交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经新余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1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县处级干部8人,科级干部9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7人,诫勉谈话10人,并通报两起有关典型案例。
案例1
新余市良山污水处理厂和下村工业基地污水处理厂投运以来,因配套管网不完善等原因,污水处理厂形同摆设。渝水区负责良山特钢产业园和下村工业基地污水管网建设工作,截至2017年5月,因工作不力,致良山特钢产业园污水管网雨污分流不完善;下村工业基地存在管道不同程度接口开裂,部分雨水及地下水渗入污水主管网,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增大,进水COD浓度偏低问题。对新溪乡纪委书记张耀(时任良山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良山镇副镇长汪武平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袁河经济开发区正科级干部张力进行诫勉谈话,对区政府办主任科员、渝水区新兴工业产业园主任张小兵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
分宜县震威木业厂等2家企业仍在使用未经改造且已列入2016年淘汰名录的锅炉。分宜县在迎检中未提供有效数据,致使省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认定分宜县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不实,对萍乡市锅炉淘汰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分宜县工信局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股股长熊小平(时任该股负责人)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分宜县工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付文生进行诫勉谈话,对分宜县工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辽西进行诫勉谈话。
来源:中国江西网 (记者李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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