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危废量超过环评能否验收?企业能否处理自身危废?含油污泥是否属于危废?–华认标准

关于危废问题的答复
问:废气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量超过环评量的50%-120%,是否可以根据苏环办[2015]256号文,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答:苏环办[2015]256号文件明确,由于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调整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因此建议对该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进行详细核实,如果涉及工艺调整导致废活性炭量增加的,应当属于重大变动。反之,如果不涉及工艺调整,主要因为环评文件估算量有误差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变动分析》进行必要的说明,可以纳入验收管理。

问:水帘柜废水是否属于危废?

答: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252-12。

问:含油污泥是否属于危废?生化处理产生的污泥是否危废?

答: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不得提出鉴别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检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及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根据以上程序对物化污泥及物化生化混合污泥开展属性判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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